信访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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枣庄学院信访工作办法

作者: 来源: 阅读次数: 日期:2018-03-21

 

 第一章 基本规定

第一条为认真落实国务院《信访条例》,进一步加强我校信访工作,提高信访工作质量和效率,实现信访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以人为本,构建和谐平安校园,结合我校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信访,是指有关单位或个人采取书信、走访、电子邮件或电话等方式,向学校反映情况、提出意见、建议和要求,按照规定和职权范围需要由学校受理并处理的事项。

第三条工作原则: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分级负责,归口办理;解决问题与疏导教育相结合;统筹兼顾,秉公办事,各负其责;维护信访当事人的合法权利。

第二章 组织领导及职责

第四条在学校党政领导下,成立“枣庄学院信访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学校信访工作的组织领导。学校纪委、监察处负责学校信访事项的综合协调和一般信访事项的受理接待工作。

第五条学校信访工作的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党中央、国务院和教育部关于信访工作的方针政策;

(二)负责受理上级机关、领导交办的信访事项和师生员工及群众反映的信访问题;

(三)对各部门(单位)处理不服的信访问题进行复查,协调有关方面重新处理,对久拖不决的信访问题提出限期结案的意见;

(四)负责督促、检查各部门(单位)的信访工作及承办信访事项的处理情况;

(五)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及时处理突发事件和集体上访;

(六)定期研究分析学校信访热点、难点问题,供学校和各部门(单位)改进工作,并及时上报重要信访信息等情况。

第六条信访工作受理范围

反映各部门(单位)、干部党员、党组织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利用职权牟取私利和败坏党风的行为;反映各部门(单位)工作人员违反国家法律法规以及违反行政纪律和学校规章制度的行为;其他涉及党风、党纪、政纪和损害学校及师生员工利益的行为。

第七条学校信访工作人员岗位职责是:

(一)负责来信拆封、信访登记、来访接待和答复校内信访事项;

(二)负责向相关职能部门交办、转送信访事项,并负责催办;

(三)承办上级交由处理的信访事项;

(四)协调处理重要的信访事项;

(五)综述和上报信访事项办理情况;

(六)对全校信访工作进行沟通和指导;

(七)围绕学校中心工作,对关系到学校建设发展,师生员工反映的热点、难点问题及时向枣庄学院信访领导小组通报,对重大信访事项的处理情况及时进行总结;

(八)统计、研究和分析信访情况,开展调查研究,及时向学校提出改进意见和建议。

第八条信访的分类处理

(一)反映问题明显不属实或无具体线索的匿名信访,作一般信访件处理。

(二)对上级部门发函交办转送,要求报送办理结果的实名举报信件,自收到交办函之日起,应在60日内报送办理结果。

(三)反映问题涉及违反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的,作初步核实。经核实后,作以下处理:

1、有违法违纪事实但情节轻微,不需要追究党纪政纪责任的,报经学校批准后,对责任人予以批评教育、戒勉谈话;涉及违纪资金的要予以追缴。

2、有重大违法违纪问题需要给予纪律处分的,报经学校党委批准后立案查处。

3、反映失实造成一定影响,有必要予以澄清的,报经学校党委批准后在一定范围内予以澄清。

(四)暂时难以查清的,建立缓查档案。

第九条 校属各部门(单位)按其职能处理落实相关信访事项。

(一)凡涉及到各部门(单位)内部工作的信访事项,由各部门(单位)负责。

(二)凡涉及学生招生录取、学籍管理、纪律处分、评优树先、困难补助、饮食服务等信访问题,由学生处、教务处、招生就业处和后勤管理处等相关部门负责。

(三)凡涉及教职员工的职称晋升、工资福利、生活待遇以及人事工作变动等问题,由人事处等相关部门负责。

(四)凡涉及到校内各经济实体、招标采购等有关信访问题,由招标办公室、监察处等相关部门负责。

(五)凡涉及到知识产权、学术道德、科技成果转让、科技成果引起的纠纷由科技处等相关部门负责。

(六)凡涉及到师生员工的纠纷问题由保卫处负责。

(七)凡涉及处级干部违法乱纪的举报、控告等信访问题,由学校纪委、监察处、组织部负责。

第十条信访事项涉及学校多个部门分管工作的,由学校纪委、监察处负责协调,各部门(单位)按职能职责共同落实。各部门(单位)应在信访事项处理完毕后向学校纪委、监察处书面报告落实结果。

第三章 信访工作的基本程序

第十一条要按照人民来信(访)登记的各项内容要求逐项登记,登记要用钢笔书写,做到准确无误,上级下转、交办或领导批示应简要填写备注栏。

第十二条所有的信访件(重复信件除外),均应填写《枣庄学院信访收文登记表》,信访工作人员根据信访内容,报领导批示。

第十三条信访信件由学校纪委、监察处提出拟办意见,经领导签字批准后分送相关部门。来信拆封时,信封、邮票、邮戳要完整;对随信夹寄的物品,应认真清点登记并妥善保管;对急件、要信、重大群体性信访事件,应当及时报告领导。

第十四条对上级领导机关批示并要求限期回复处理结果的重要来信,呈分管领导批示后,转送有关部门及时处理;对涉及违纪问题信件,要在来信内容一栏中标明主要问题,但不得填写来信人姓名,同时在来信处理单上注明“秘密”字样,呈领导批示处理。

第十五条学校领导接待来访或在信访件上所作的批示,特别是需要上报的信访事项,承办单位应及时落实,并用文字清楚表述具体办理意见,信访办结后,加盖本单位公章,向阅批的领导和学校纪委、监察处报告,以便及时上报。

第十六条学校将根据信访实际情况,安排有关校领导设专门时间接待群众来访,其接待方式和时间由学校纪委、监察处统一安排。

第十七条对已经或者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信访事项,应对来访者说明情况;对无理取闹、影响学校教学、科研、管理工作,经反复解释和劝阻无效者,要采取强制措施,并提请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第四章 办结、审核、上报制度

第十八条向上级报结信访的主要范围:

(一)上级机关、部门,发函交代要求办结的事项。

(二)上级或本级党政机关领导批示要求调查处理并要求反馈结果的事项。

(三)上级业务部门下转信访件要求查报回复的事项。

(四)越级到省以上机关的上访,反馈后要求了解上报情况的事项。

(五)其它需要上报的事项。

第十九条对一般性信访事项(如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等),一般应自受理之日起30日办结。重要信访事项自受理之日起50日办结,情况复杂的,经领导批准,可以适当延期,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并告知信访人延期理由。对上级交办、转送和本单位收到的实名举报或联名举报信件,要认真调查核实,做到“件件有着落,事事有回音”。

第二十条对所办理的信访件,要按照信访工作原则和时限,认真、及时地抓好办结工作。办结时,必须形成信访事项办结报告,经领导批示后,在报告中加盖学校公章后报结或上报。

第二十一条信访事项上报时应当材料齐全。凡上级发函要求上报查办结果的,上报材料应包括调查报告、处理结论及各种证明材料的原件或复印件;上报申诉处理结果的,上报材料应包括原处理决定、复查报告、承办单位对其不同意见的说明等文本材料。

第二十二条批转到校内各单位的信访事项,其办结材料,必须按照“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程序合法”和“必备材料齐全”的要求整理,要经过部门审核、部门领导签字或加盖公章后报学校纪委、监察处备案。

第二十三条办理信访事项中,应注意贯彻保密原则。所涉及的单位,应恪尽职守、秉公办事,查明事实,分清责任,宣传法制,教育疏导,不得推诿、敷衍、拖延。

第五章 解答、回复制度

第二十四条信访人对学校各单位做出的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不服的,可自收到答复之日起10日内请求学校纪委、监察处复查。

第二十五条对来信来访中要求给予解答的问题,要按政策规定给予准确解答;对政策暂不明确的问题,待上级或有关方面有了明确规定再解答;对不属于信访受理范围的问题,可请信访者到有关职能部门询问,由有关职能部门解答。

第二十六条署名的举报或申诉信访者,在其信访办结后,应将结果告知本人,听其意见,并有针对性地做好工作;对匿名举报的办结,可有选择地通过适当形式或在一定范围内公开查处结果。

第二十七条对疑难信访、信访老户和信访专业户,在其信访问题已经得到适当处理后,仍然不服或要求过高的,要做好疏导工作,讲清信访政策,使之息信息访。各项工作都做到位却仍然不息信息访,将不予受理和接待。

第二十八条对违反信访规定,导致信访事件发生,造成严重后果的,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本规定由学校纪委、监察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枣庄学院信访工作暂行办法》失效。